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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诉被告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2744号原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杨玉,系该厂总经理。被告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梁学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原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诉被告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7元,减半收取3423.5元,由原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蒲安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