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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韦某某、梁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大学肄业,家住柳江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柳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梁某某,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仫佬族,小学毕业,家住柳江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柳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韦某某脱逃不到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林海生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彩凤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