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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443-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成美、姚树鹏等与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美,姚树鹏,姚明哲,钱广明,姚明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443-447号申请执行人朱成美。申请执行人姚树鹏。申请执行人姚明哲。申请执行人钱广明。申请执行人姚明磊。被执行人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元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189、6190、6191、6192、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延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