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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催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xxx2625,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出票人为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付款行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