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洁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初372号原告杨洁,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加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洁诉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区,面积43.88平米的现房,总价款147275.4元。同时约定商品房交付后18个月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房屋交付至今,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显属违法。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区,面积43.88平米的现房,总价款147275.4元。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买受人损失。被告将商铺交付原告至今,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权属证书。经本院向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该楼盘已取得大产权证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杨洁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故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洁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杨洁办理财富公馆19层1906号的产权证书。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