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福成与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成,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成,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郭亮,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刘福成申请执行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