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X与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X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417号原告王X,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启怀,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键,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镇人民政府,住址北京市密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晁X,镇长。委托代理人康春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址北京市密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X,主任。委托代理人侯雪峰,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原告王X与被告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云公司)、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镇政府)、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明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被告潮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雷启怀、吴键,被告X镇政府之委托代理人康春杰,被告X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侯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2004年,因潮云公司开发占地,我家房屋被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潮云公司为我提供了拆迁周转用房三间。因房屋漏雨,墙面、屋顶墙皮脱落,造成我身上出现湿疹等疾病,因赔偿问题我曾诉于法院,亦经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2006年我搬入回迁房后,自2008年至2012年,因安置的回迁房下水道多次堵死反水,且因被告拒绝维修,致使污水全部流入我屋内,造成家具等日常生活物品损坏。为了维修管道,清理污水,而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导致我身患乳腺炎、牙髓炎、鼻炎、咽炎、肠胃炎、肺炎、静脉炎、脊柱病(手术治疗),我所患的疾病与被告提供的周转房漏水和回迁房长年反污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我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药费262003.18元、误工费25万元、护理费20万元、康复费5万元、交通费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千元、营养费10万元、辅助器材费1470元,继续治疗费7万元、后续治疗费20万元、残疾赔偿金6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潮云公司辩称:原告曾多次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其骨关节疾病、乳腺炎、咽炎等疾病的费用,但均未提供合法有效之证据,并已被法院驳回。另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X镇政府辩称:X镇政府不是开发拆迁单位,原告不应该起诉X镇政府,另外,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X村委会辩称:我村委会不是开发拆迁单位,只是协助开发拆迁单位做过村民的拆迁思想工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潮云公司对密云区X镇X村进行拆迁改造,将王X原有房屋拆除,同时支付王X夫妇各项补偿共计282629.85元。同年8月24日,王X在潮云公司帮助下搬入原密云县X小学三间校舍居住,潮云公司又为王X建设了临时小厨房。王X在小学居住期间,无需支付租金,拆迁周转费仍按时按标准金额领取。王X在周转房居住期间因房屋漏雨,自行予以维修,并因维修费用问题与潮云公司及X村委会引发诉争,经法院判决,由潮云公司支付王X房屋维修费1500元。王X在周转房居住期间,由于所居住房屋潮湿,于2004年12月16日发现身上出现湿疹。2006年1月26日,王X由周转房搬至回迁所分楼房居住至今。王X患湿诊后,先后数次到密云区医院等地进行治疗。王X于2006年至2015年先后九次诉至法院,要求潮云公司赔偿其治疗湿疹所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经法院判决,潮云公司对王X进行了赔付。原告曾于2006年6月1日起诉潮云公司要求赔偿其治疗湿疹的相关费用,同时也要求潮云公司赔偿其治疗乳腺增生,肺炎、肝硬化等疾病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由于原告未提供因周转房漏雨与所患乳腺增生,肺炎、肝硬化等疾病的因果关系证据材料,本院于2006年8月21日判决驳回其该部分诉讼请求。2013年,原告以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3月,因回迁楼房下水管道被杂物堵塞数次,污水浸泡房屋地面,其在清理污水时身体着凉,导致其身体患有混合型颈椎病,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重度骨质疏松症,乙型肝炎,肝硬化,乳腺炎等疾病为由,起诉潮云公司,要求潮云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材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02974.99元。由于原告未提供其清理房屋污水着凉与其所患疾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拒绝因果关系鉴定,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6年1月7日,原告又以周转房漏雨,回迁房下水道多次堵塞反水,因清理污水导致身患乳腺炎,牙髓炎,咽炎,肠胃炎,肺炎,静脉炎,脊柱疾病为由,起诉潮云公司、X镇政府、X村委会,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材费、继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仍未提供其清理污水与所患疾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原告仍不要求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另查,王X无工作单位,已于2015年5月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本院(2006)密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2013)密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之证据。原告曾以周转房漏雨、回迁房下水管堵塞反水导致其患乳腺增生、肺炎、混合型颈椎病、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重度骨质疏松症,乙型肝炎、肝硬化、乳腺炎等疾病为由起诉过潮云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材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由于原告未提供因下水管道堵塞反水与其所患疾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拒绝因果关系鉴定,已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又以周转房漏雨、回迁房下水管堵塞反水导致其患乳腺炎、牙髓炎、鼻炎、咽炎、肠胃炎、肺炎、静脉炎、脊柱疾病为由,再次诉于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材费,继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由于原告仍未提供因房屋漏雨及下水管道堵塞反水与其所患疾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且经法院释明后,仍然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七十二元五角二分(原告王X未预交),由原告王X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魏明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