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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胡金燕与邓永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燕,邓永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47号原告:胡金燕,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云浮市。委托代理人:黄婵君,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松荣,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被告:邓永红,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金燕诉被告邓永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邓永红没有提出反诉,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金燕承担。审判员  陈世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麦绮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