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新建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建,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建,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拜城县新建砂石料厂业主,住拜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区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向敏,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新建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5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李新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新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李新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颖代理审判员 范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