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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包继明与宣威市宝山镇保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继明,宣威市宝山镇保安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81民初218号原告包继明,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业,宣威市人。委托代理人董祥德,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宣威市宝山镇保安煤矿法定代表人陶学峰,任矿长。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包继明诉被告宣威市宝山镇保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自2009年3月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5月2日,在煤矿组织的职工体检中,原告检查为疑似尘肺;2014年7月31日,原告的伤情经曲靖市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原告依次进行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仲裁。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现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一、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309969元。在审理过程中,自然人代正伟于2016年1月27日到庭应诉,2016年3月8日,代正伟向本院提交了宣威市宝安丰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均加盖“宣威市宝安丰矿业有限公司”公章。经询问,代正伟述称“宣威市宝安丰矿业有限公司”由“宣威市宝山镇保安煤矿”经公司化改造而来,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变更情况。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4月1日至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该局证实在云南省工商一体化业务系统中没有“宣威市宝山镇保安煤矿”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应当举证证实所诉被告的准确信息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继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锦审 判 员  陆家奖人民陪审员  柴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德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