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松林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外国语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松林,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外国语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松林,男,1953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光,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丘外国语中学。法定代表人蒋见文,该中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先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艳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松林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外国语中学合同纠纷一案,郭松林于2015年6月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合作办学协议并依法清算;2、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至今投资办学利润3900000元及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300000元。该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郭松林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郭松林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松林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松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上诉人郭松林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对于上诉人郭松林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再予以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郭松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郭松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郭松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陈君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