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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012号起诉人王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某诉西安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起诉人在诉状中称,2014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装饰线条人工费分包合同》,被诉人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的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集资建房一标段工程的4#、5#号楼外墙保温装饰线条工程承包给起诉人,起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工作,被诉人却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诉人承担。经查,起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外墙保温装饰线条人工费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不在我院辖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起诉人与被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多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