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凤苗与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苗,王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954号原告刘凤苗,女,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梅,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苗诉被告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克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凤苗负担。审判员 王雪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怡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