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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与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吕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49号。法定代表人黄吕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4层2406。负责人马克思(MARKUSWEINSEISS),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姝,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吕丑,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上诉人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黄吕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民(商)初字第2028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