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389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胜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