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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673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培岳,平度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某,农村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培岳,被告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16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原告不在家时殴打其母亲多次。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管某辩称,原告不返还被告买的金戒指、项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均称不能和好。被告称不返还给被告买的金戒指、项链,就不同意离婚。原告称金戒指、项链均在被告处。2016年3月9日,原告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结婚证、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均称不能和好,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