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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曾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从其住处准备外出时,被蹲守的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梁某某的上述住处房内缴获二小袋毒品海洛因(共净重19.81克)、二小袋毒品“冰毒”(经检验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0.26克)及子弹11发;从上述房间厨房柜子内查获被告人梁某某所有的自制枪支一支。经鉴定,上述枪支属非制式枪支,机构完整,具备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功能,能击发规格为6.8×18mm的射钉弹,并能发射弹丸,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射击实验测试,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为185.46焦耳/平方厘米,大于1.8焦耳/7平方厘米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以北公城行罚决字(2015)02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以北公城强戒决字(2015)00015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4日在北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执行上述决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移交收据,移交收缴非法枪支收据,行政处罚材料,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证言,被告人梁某某供述,理化检验报告、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现场、毒品、枪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9.81克、甲基苯丙胺20.26克,是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持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效之日起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 瑛人民陪审员  庞茗茜人民陪审员  陈治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菊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