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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长静与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静,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81号原告:谢长静,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静与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长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长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