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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南保亭光彩慈行老年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保亭光彩慈行老年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6民初36号 原告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甄建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保亭光彩慈行老年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三道农场大道左侧职工住宅D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南保亭光彩慈行老年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并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林燕 审判员  曾繁桉 审判员  王娜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银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审核:张林燕撰稿:张林燕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印制 (共印12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