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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911号原告管某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傣族。委托代理人陈轶,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国听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8年在广东打工相识,经多次交往后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2月21日双方在浏阳市普迹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张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独自在外打工,两人聚少离多,在一起时也没有过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疏远。2015年3月3日原告曾经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1年2月21日在浏阳市普迹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4月25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张某甲,小孩现在浏阳市普迹镇中学读书。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长期在广东韶关打工,被告则在家务农打零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2015年3月3日,原告曾经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依法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另查明,原告结婚时未置办嫁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及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判决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登记,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且缺乏共同语言,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曾经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现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小孩张某甲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且已近十四岁,自愿选择跟随被告张某某共同生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不与小孩张某甲共同生活应该承担抚养费,根据2015年度湖南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9025元为标准,每月应承担小孩生活费共计400元,另凭正式有效票据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管某某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400元,另凭正式有效票据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限每月的5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