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行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艳红诉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里河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里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283号上诉人:李艳红,女,汉族。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里河派出所。上诉人李艳红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行初2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请求撤销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作出的沈公(沈河)不立字(2015)2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被强奸一案立案侦查,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上诉人起诉针对的行为及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职责均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冬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周玺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