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英与陈玉英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委托代理人朱魏、费莉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玉英。陈英与陈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7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717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722号裁决一案由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刘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伟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