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805号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9月6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苏美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明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