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洪礼与吕冬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礼,吕冬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民初123号原告王洪礼,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吕冬元,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干部。原告王洪礼与被告吕冬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礼、被告吕冬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礼诉称,2012年3月28日,原告交给被告85000元,用于办理提前退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约定明年年末办完,如不能办理,85000元返还给原告。后期,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提前退休,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吕冬元辩称,对原告诉讼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被告找到原告称能为原告及妻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双方约定,原告交付被告85000元办理费用,2013年12月份办完,如办不成将钱退还给原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到期后,被告未能办理,此款至今未能返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5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收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原告及妻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依法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项、(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洪礼要求被告吕冬元给付欠款8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1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尤美玲附法律条文: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