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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武纯仁,河南阎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李双双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