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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运旺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运旺,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上诉人徐运旺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2民初20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收到徐运旺的起诉状,其起诉称:1993年3月12日起诉人持父亲徐桥水的存单、存折到马市信用社取钱,办理员何世杨收缴存单、存折后出具一份收条给起诉人,告知徐桥水已挂失该存单、存折。1996年起诉人结婚后一直赡养徐桥水至其2012年1月15日去世。之后,起诉人找齐有效证件去开户行查询遭拒绝。经2012年至2015年多次走访各部门都没有得到如意结果,耗资上万元,造成起诉人巨大损失,故起诉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市信用社、该信用社原工作人员何世杨及林新文。经审查,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徐运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于2016年2月3日向其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补正材料,但起诉人徐运旺在补正期限内未按《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补正材料,也未向原审法院申请延期补正,徐运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徐运旺的起诉不予受理。徐运旺上诉称:本人已按时提交补正材料,但原审裁定内容与起诉状不符,裁定理由不明确,补正材料、诉讼请求内容没裁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应当先向刑事侦查机关报案处理。上诉人徐运旺因存单、存折纠纷向原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诉称各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却没有明确其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也没有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其予以补正后,徐运旺仍无按要求补正材料,未明确其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亦未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因此,原审法院对徐运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徐运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