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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20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杜某、杨某甲与杨某乙、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甲,杨某乙,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12**民初651号原告:杜某,男。原告:杨某甲,女。被告:杨某乙,男。被告:徐某,女。原告杜某、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杨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杨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杜某、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