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翟真玉与任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真玉,任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495号之一原告翟真玉,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冰,女,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任会亮,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原告翟真玉诉被告任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借款涉嫌诈骗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真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英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