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天长市中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东方护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天长市中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东方护业有限公司,焦永林,戚春英,焦长婧,周玉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2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东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15271096-8。负责人:林春仁,该行行长。被告:天长市中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854825-6。法定代表人:焦永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天长市东方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329910575。法定代表人:任春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永林,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戚春英,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焦长婧,女,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周玉松,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被告天长市中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东方护业有限公司、焦永林、戚春英、焦长婧、周玉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天长市中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8630.83元、查封天长市东方护业有限公司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长市中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8630.83元予以冻结;对天长市东方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仁和集镇仁和社区洼塘队伍622房产(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仁国用2006第065号)价值2038630.83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