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光瑞、杨成文与和田天悦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引想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瑞,杨成文,和田天悦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引想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06号原告:陈光瑞,女,汉族。原告:杨成文,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树祥,系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田天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45号2-1703、1704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乌鲁木齐市引想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天和印象法定代表人:靳亚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瑞、杨成文与被告和田天悦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引想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瑞、杨成文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光瑞、杨成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瑞、杨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陈光瑞、杨成文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