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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51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