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奎桦,田江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618号原告杜奎桦,委托代理人周川,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映宏,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奎桦诉被告田江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万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