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德萍与被执行人白停、白万海、陈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萍,白停,白万海,陈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萍,女。被执行人白停,男。被执行人白万海,男。被执行人陈向娥,女。申请执行人冯德萍与被执行人白停、白万海、陈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德萍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树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