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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泽高申请执行王燕凤离婚纠纷36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高,王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泽高,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燕凤,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王泽高与王燕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燕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泽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燕凤身患疾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泽高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