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建月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84号申请人刘建月,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莱州市。申请人刘乾,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协警,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建月、刘乾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建月、刘乾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刘官勤名下,座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新合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西政字第0506015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0)字第03060154号】,由甲方刘建月继承,归甲方刘建月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