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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郑万新与苟小华、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苟小华,郑万新,刘光明,裴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小华,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万新,经商。委托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刘光明,工人。原审第三人裴志红,司机。上诉人苟小华因与被上诉人郑万新、原审被告刘光明、原审第三人裴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乾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孝平、罗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苟小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乾华审判员  黄孝平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