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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6)粤0205刑初46号被告人刘细华盗伐林木、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益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华,李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细华,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益民,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细华犯盗伐林木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益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细华、李益民于2008年底,共同投资在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新村村委会细刘屋村阳岩洞附近兴建农庄,后该农庄因故无法营业,但仍由其俩管理。2015年8月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细华、李益民在农庄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胡珂翡、钟志威、刘志华、李永彬、钟明成、黄福坚、张文聪、温伯生、杨双亮、余伟华等人,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1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吸食毒品的刘细华、李益民、胡珂翡等十多人,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两个。经检测,刘细华、李益民、胡珂翡、钟志威、刘志华、李永彬、钟明成、黄福坚、张文聪、温伯生、杨双亮、余伟华、林心霞对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反应。此外,被告人刘细华于2014年5月18日凌晨,擅自利用油锯等工具,到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浪石村“庙背山”,砍伐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承包种植的桉树,同月31日雇请黄福强将部分砍伐的桉木一起装上刘细华的江淮牌货车,运至曲江区冠夫竹木家具材料厂销售,得款500元;同年6月2日再次搬运剩下的桉木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盗伐立木蓄积2.3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细华、李益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地用地承包合同、行政处罚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奇、黄某强、杨某亮、黄某坚、李某彬、钟某威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细华、李益民的供述与辩解;被伐林木现场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细华、李益民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细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由金韶关第一丰产林公司承包种植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细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细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九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十四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二、被告人李益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纾妃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