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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关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12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王澜兮。由于我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性格各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被告在女儿七个月的时候就离家出走,对家庭和孩子未尽任何责任,无家庭观念,至今未归。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澜兮随我一起生活,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关某于2014年8月7日生育女孩王澜兮,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未超过被告分娩后一年内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欣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