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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于XX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XX,韩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XX(绰号:小于),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饭店厨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XX,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5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于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5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