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贾全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全,王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22号原告:贾全,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志勇,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全与被告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