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明与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煤炭洞煤矿、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煤炭洞煤矿,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陈家沟煤矿,陈贵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442号原告杨明,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中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英,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和顺镇,工商注册号5002320004529453-1-1。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煤炭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和顺镇海螺村,工商注册号500232300104237。负责人苟显荣,该煤矿矿长。被告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陈家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和顺镇核桃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9494719XP。负责人郑华旭,该煤矿矿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孟,男,1966年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贵学,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思德,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煤炭洞煤矿、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陈家沟煤矿、陈贵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钱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