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0856号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辉。委托代理人:赵怿君。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何艳萍。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