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武警广东河源消防支队紫金县公安消防大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连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武警广东河源消防支队紫金县公安消防大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连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428号原告叶某某,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武警广东河源消防支队紫金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城西过境路路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连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九连新城大道东侧1楼22-3门店、2楼201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武警广东河源消防支队紫金县公安消防大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连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双方按赔偿协议履行完各自赔偿义务,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原告叶某某起诉时已申请缓交并获批准,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叶某某应将负担部分直接付至本院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巧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