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阴弘协物资有限公司、张海东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弘协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催字第47号申请人:江阴弘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鑫,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申请人江阴弘协物资有限公司以丢失付款行为承德银行唐山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31300051/36585533,付款行全称:承德银行唐山分行,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人: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12日)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江阴弘协物资有限公司找到了遗失的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江阴弘协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