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牛德福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德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德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暂住前郭县。曾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3年11月14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12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德福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牛德福在前郭县宝甸乡二道梁子村砖路上,将被害吕某某明驾驶的轿车拦住,殴吕某某明及乘车人赵某甲山,并将二人手机抢走。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部手机价值10元。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牛德福抓获。手机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德福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牛德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牛德福在前郭县宝甸乡二道梁子村砖路上,将被害吕某某明驾驶的轿车拦住,殴吕某某明及乘车人赵某甲山,并将二人手机抢走。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部手机价值10元。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牛德福抓获。手机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牛德福供述:2015年12月7日下午16时许,我在盛立海家喝完酒,郭某某军家溜达,我俩又喝了一顿。喝完酒后郭某某军领着我在屯里溜达,走到屯南时一辆轿车按喇叭,让我们让路,我没给让,轿车从我身边过去了,我拍打轿车一下,轿车走出不远停下了,司机问我拍车干什么?我拽住司机脖领子打了他胸部二拳。骂道“X你妈的,把手机拿出来”。司机从车上把手机拿下来,我揣进兜里,又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说“X你妈的,把手机拿出来”。那个男子也把手机给我了。我对后座上一个女子说把手机给我,那个女子说没有。我让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到后座去,郭某某军坐在副驾驶位置,我也坐到后排。往南走出不远,我们下车了,司机追上来要打我,我就和他打到一起,我脸部被他打坏了。我郭某某军就跑了。跑到二道梁子屯��,被警察抓住了郭某某军没参与抢手机,我俩事先也没有商量。2、被害吕某某明陈述:我报案,我的手机被抢走了。2015年12月7日晚上21时许,我开车赵某甲山赵某乙侠回王府站镇。走到二道梁子村时有二个人在车前面走,我越鸣笛,他们越不让路。我车开过去后,一个人拍了我车一下,我以为他要搭车,就把车停下了。一个男子拽住我脖领子,打了我一拳,说“把手机拿出来”。我说手机在车上呢,他把我推到车上,从表盘上把手机拿走了。他赵某甲山赵某乙侠把手机拿出来赵某甲山把手机给他了赵某乙侠没有手机。他们俩上车后,我拉着他们走了一会,他让我把车停下来,把车灯关掉,他赵某乙侠,我拦着他,我俩打到一起,我把他脸打出血了,我们上车走了。我用备用手机打电话报警了。3、被害赵某甲山的陈述吕某某明陈述内容基本一致。4、证赵某乙侠证言:2015年12月7日晚上,我赵某甲山乘吕某某明的车回王府站镇。走到二道梁子村,遇见二个人,其中一个40多岁的男子吕某某明赵某甲山手机抢走了。5、证郭某某军证言:2015年12月7日晚上,我和牛德福在我家喝完酒,出去溜达。一辆车在我们后面按喇叭,我往路边靠了一下,牛德福还在路中间走,车过去后,牛德福拍了车一下,说“你碰到我了”,司机说没碰着,牛德福拽住司机脖领子说“X你妈的,把手机拿出来”。司机从仪表盘上把手机拿下来交给牛德福。牛德福对副驾驶位置的男子说你把手机也拿出来。那个男子也把手机交给了牛德福。牛德福让后排座上的女���把手机交出来,女子说没有。牛德福让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他坐在后排座上,走出1000多米,我们下车了,牛德福让司机把车灯关掉,我们走出10多米,司机追上来与牛德福厮打在一起,我要过去拉架,被另一个男子拽住了。他俩撕巴一会才分开,我和牛德福刚走到屯边,就被警察抓住了。6、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二部手机价值10元的事实。7、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各1份,证实2部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8、长岭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03)长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被告人牛德福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事实。9、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1份,证实���告人牛德福于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0、抓捕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牛德福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德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物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德福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德福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牛德福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累犯、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德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胡 方 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 洪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中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