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严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3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严某群。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严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严某某之妻严某群为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严某群在金融机构存款,现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高 攀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