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雅洁与文渊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27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婵娟,系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劲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婵娟,被告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文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存在很大差异,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文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90元,被告支付婚生子文某甲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7950元,被告给付原告因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文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法院判决,原告应返还我对房屋装潢和购买家电支出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文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结婚时被告文某某出资对坐落于东大街市民路6-1-251室结婚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武房权证字第0332**号)进行了装潢,并购买家电;原告月工资2400元,被告月工资7300元。审理中,被告文某某亦感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对婚姻问题,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唯对婚生子文某甲由谁抚养未能达成协议。协议,原、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刘某某给付被告文某某用于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等花费10万元,家电归原告刘某某所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确认。关于被告文某某出资装潢房屋购买家用电器的处理问题,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所生小孩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可归由原告抚养。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当地支出实际,本院酌定被告文某某每月支付给文某甲抚养费1200元。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实施家暴,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实施家暴的证据,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被告文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文某甲随原告刘某某生活,被告文某某每月支付给文某甲抚养费1200元,自判决生效起至18岁止。被告文某某享有探视权。三、原告刘某某给付被告文某某用于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等花费10万元,所置财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文某某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查银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