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735号原告宋某某,女,1971年7月3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俊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