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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2民初526号原告:冯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朱国琴,无业。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琴,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脾气秉性不投,没有共同语言,时常生气吵架。2008年2月婚生长女冯淑颖,2011年婚生次女冯淑华。由于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不断,一年双方分居就达半年之久。时至2014年8月,双方再次吵架后曾协议离婚,后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所占有的22万元拒不返还,并利用原告母亲的售鱼摊和原告投入的资金经营,所得收入据为己有,却称不挣钱,为此双方更是三天一吵、五天一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6年2月1日至11日期间,双方又多次打架,导致矛盾升级,被告竟拿刀自杀来威胁。2月11日,原告帮母亲出摊卖鱼,被告到摊位处与原告母亲激烈争吵,为此原、被告双方再次动手打架,后被告找来一群娘家人到原告父母处又打又砸,经报警方平息了事态,被告娘家人竟将家庭共有的轿车、货车和8万元存款及出售的鱼全部抢走,跑回娘家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冯淑华由原告抚养,长女冯淑颖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子女抚育费;平均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奥铃货车一辆、迈腾轿车一辆、存款8万元、国华人寿保险退款43463元;诉讼费平均负担。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虽然被告和婆婆之间有过争执,但原、被告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原告诉称的8万元存款被告不知情。原、被告买完车后剩了8万元,其中交摊费2万元,还跟被告父亲借了2万元,剩余6万元用于日常生活了。被告所说自己和婆婆打架是因为被告要去鱼摊卖鱼,原告母子不让被告卖引发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1日婚生长女冯淑颖出生;2011年8月1日婚生次女冯淑华出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期因生活琐事二人发生口角。201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被告李某离家别居至今。现原告冯某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二人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国华人寿保险合同批单,商品车销售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证及证人吴某当庭的证言在卷佐证,经公开开庭质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具有证据效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应珍惜共同的感情,互相包容,互相沟通,共同化解。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养育了两个女儿,感情基础较好。在庭前调解及庭审过程中,被告均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