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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8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82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在审判过程中以(2015)平商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因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先锋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赣榆支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